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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强迫交易案频发 苏义飞律师团队两月余接待13名涉案人员咨询

wwww.055110.com 2026-11-01 00:00 3 阅读 2539 字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安机关近期对市场中存在强迫交易行为的重点行业开展严厉整治。在此背景下,苏义飞律师团队自2026年7月至11月,连续接待13名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咨询,其中9人已正式委托苏义飞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另有4人仍在考虑是否委托。目前,苏义飞、李井方、金雨爽、金子建、李琦、赵婵、汪倩、李珍、梁权权等律师手上均有在办的强迫交易案件,团队在该罪名领域的办案规模与专业深度可见一斑。

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辩护聚焦“威胁”手段认定

强迫交易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股份债券等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规定处罚。

苏义飞律师指出,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未明确,可参考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该案涉案金额34.5万元,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在辩护实务中,手段是否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或威胁”标准是构罪前提。“暴力”较易理解,而“威胁”的认定往往产生歧义。单纯的“高压话术”,如夸大效果、制造紧迫感、反复劝说、利用客户不好意思拒绝的心理,虽在道德上可商榷,但未达到刑法意义上“威胁”的强度,客户仍有拒绝和离开的意志空间,行为应归入商业营销范畴;只有当话术包含对被害人个人安全、名誉、隐私等造成紧迫忧虑的内容,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软暴力”威胁。辩护的关键,在于将行为严格界定在“话术”而非“威胁”的范畴内。

援引权威学理与判例 构建多层次辩护体系

张明楷《刑法学》第七版第1300页明确:成立本罪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采取此外手段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由于本罪法定刑较低,暴力、威胁手段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对于单纯利用自己竞争优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威胁手段,更不得将一般的磋商行为认定为威胁。根据2018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属于本罪中的“威胁”。2020年检答网集萃亦指出,对“威胁”应作实质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

在类案参考方面,2023年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确立了美容行业中民事欺诈与强迫交易犯罪的区分规则:以赠送小礼品、提供免费皮肤测试为名将79名被害人骗至会所,以不付费购买护肤用品或不进一步处理会导致毒素回流、毁容及阻拦离开等方式恐吓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34.5万元,18名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明确,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应结合对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消费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行为、被害人人数、交易金额及对行业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综合判断;主要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的,不属于民事欺诈。2024年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则明确,“软暴力”手段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方式,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2026年储某含、钱某强迫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以恶意举报等方式强迫他人收购其合伙份额等资产,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2025年吕某等强迫交易案则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提出综合考量危害后果、手段恶劣程度、被害人数、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影响程度等因素的裁判规则。

厘清竞合与边界问题 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苏义飞律师团队在办案中注重厘清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种犯罪的,应区分情况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此外,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立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强迫交易涉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团队协作规模化办案 持续更新理论实务研究

据了解,苏义飞律师团队长期关注强迫交易罪的刑法理论与量刑标准研究,并承诺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出现新变化,将在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相关内容。此次集中承办多起强迫交易案件,团队采取分组协作、类案研讨的办案模式,由苏义飞律师统筹,李井方、金雨爽、金子建、李琦、赵婵、汪倩、李珍、梁权权等律师分别承办具体案件,确保每起案件均能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撑与精细化辩护。

苏义飞律师表示,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团队在辩护中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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